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教学仪器设备责任感,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的使用,确保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:
一、凡是由于下列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,应予以赔偿:
1、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;
2、不经请示,擅自动用、拆卸仪器设备者;
3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者;
4、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使用保管不当者;
5、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。
二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,其赔偿价值,应根据具体情况,实事求是地计算,具体赔偿办法如下:
1、对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、录音机、电风扇、秒表、计算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按价赔偿;
2、对单价在2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要按:
(1)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,赔偿一般不超过200元;
(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,并能恢复仪器设备原有性能和精度的,可按修理费用进行赔偿;
(3)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时,要视其质量变化程度的情况酌情赔偿;
(4)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,并对教学科研工作影响重大者,作为专案另行处理。
3、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(零配件),要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。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。
4、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要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三、凡将仪器设备擅自挪作私用,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拆改者除按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外,还要根据情节,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。
四、在工作中非人为的事故或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损坏仪器设备者,经过设备科、学院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现场认定后,可酌情处理。
五、实验室人员和实验课教师要经常注意仪器设备使用情况,如发现损坏丢失,应及时弄清情况,明确责任,提出具体处理意见。对知情不报者,一经查出将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和具体保管人的责任,并酌情扣发当月奖金。
六、仪器设备的赔偿:首先要由当事人写清发生事故的详细过程,然后由实验室填表上报本单位领导审查,再报设备科备案。赔偿不到500元的, 由设备科审核批准;500元(含500元)以上的报学校审批。
七、办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,由设备科开出赔偿交款通知单,到财务科交付现金或在工资、助学金中扣取。
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
二OO四年九月八日